吳某為朋友借款提供擔保,過了保證期經債權人索要無奈代償。他能向借款人要回自己代償的錢嗎?昨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審結了該起債務糾紛,判決借款人償還吳某借款和利息。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朋友關系。20098月,被告劉某某因買房需要向第三人李某某借款15萬元,約定于201010月歸還。原告吳某某為借款提供連帶保證。20116月,因被告劉某某無力歸還借款,李某某于是要求原告吳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吳某某無奈之下歸還了李某某借款共計15萬元。吳某某歸還借款后告知劉某某,劉某某未持異議。后吳某某多次要求被告劉某某歸還借款未果。20122月,原告吳某某將被告劉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借款15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萬余元。

 

被告劉某某辯解,吳某某雖然系借款合同保證人,但債權人在向其主張保證責任時已超過保證期間,原告吳某某應當享有抗辯權,不應承擔保證責任。現其自愿承擔保證責任后無權向債務人劉某某進行追償,應當依據不當得利要求李某某歸還相應款項。

 

法院審理后認為,合法的債權利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債權人在向吳某某主張保證責任時已超過保證期間,吳某某喪失了保證人身份。其超過保證期限歸還了借款,事后將還款事實告知了被告,被告未持異議,視為已發生債權轉讓效力,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一般債權的訴訟權利。據此,法院支持了吳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鏈接: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此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不當得利是因不當得利人利益沒有損害而額外獲得利益,這種獲益沒有法定和約定的原因。

 

債權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債權人將全部或部分債權轉移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新的債權人。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