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還需謹慎對待
作者:周雷 發布時間:2010-05-12 瀏覽次數:952
隨著對外交流的日益頻繁,涉外婚姻已經不再是什么新鮮事了,然而涉外婚姻走到盡頭的時候,當事人將面臨較為復雜的法律程序,不僅耗時長,而且費用也較大。
在蘇州一家酒店的工作的小馬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2005年,菲律賓女孩可可走進了小馬的生活,可可從小在菲律賓長大,擁有一副好歌喉的她隨著樂團來到小馬工作的酒店做歌手,小伙子一下子就迷上了青春靚麗、能歌善舞的可可,盡管語言不通,但似乎并不妨礙兩人的交往,經過了解,兩人盡管一個是80年生,一個是81年生,但都出生于
然而好景不長,婚后不久雙方在性格、文化上的差異很快就暴露了出來,夫妻關系很不融洽,同時因為歌手的職業特點,可可經常外出演出,兩人聚少離多,缺乏溝通和交流漸漸使兩人形同陌路。2007年3月,可可不辭而別返回菲律賓,小馬多方聯系但至今杳無音信,對小馬而言,昔日的甜蜜已經變成苦澀。2010年5月,小馬以感情破裂為由向滄浪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法院很快為他辦理了立案手續。但法院立案后,卻面臨著無法向可可送達訴訟材料的困境。
滄浪法院法官吳倩提醒,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案件有著“耗時長、費用多”的特點,主要原因體現在翻譯和涉外送達兩大環節上。在翻譯環節上,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必須由當事人將所有訴訟材料翻譯成另一方當事人所在國的官方語言,而且不論對方是否通曉中文,只要是需要送往別國的,就必須以該國官方語言準備材料,同時,翻譯機構必須是具有資質的指定翻譯單位,相比一般翻譯往往費用較高,而且翻譯的時間多在一個月以上。在涉外送達環節上,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進行涉外送達,若對方國家是《海牙送達公約》成員國的,可直接向外國轉遞,如不屬于公約成員國,則須遞交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同時送達開庭傳票的,往往要預留4到6個月的時間,因此,涉外離婚訴訟案件,從受理起算,往往需要6到8個月后才能安排開庭。如果再遇到公告送達的情況,開庭往往是在起訴一年多以后了。遇到對方當事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的,則離婚的時間成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