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回下家貨款 不構成遲付上家款項的理由
作者:丁文娟 丁國軍 發布時間:2010-05-12 瀏覽次數:665
銷售本是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未收回下家的貨款,不能成為拒付貨源方貨款的理由。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某物資公司向原告某實業公司支付貨款57120元及逾期利息,同時判決物資公司法人周某對該筆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物資公司則辯稱,從實業公司購得的貨物銷售給下家后,下家反映存在質量問題,所以未能及時回收貨款,導致未如期支付實業公司貨款。
法院認為:物資公司收取貨物未能支付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周某明確承諾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