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經常因瑣事發生矛盾,加之雙方未生育子女,夫妻矛盾不斷,妻子訴訟要求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丈夫被采取強制措施,被羈押,妻子再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小董與丈夫小尤于2003年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412登記結婚,婚生未生育子女。后雙方共同領養一女,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夫妻經常發生矛盾。妻子于2009423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嗣后,原被告關系仍未能得到改善,丈夫被采取強制措施,被羈押于看守所。妻子再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

 

庭審中,丈夫同意離婚,妻子要求養女隨其生活,不要求丈夫貼補小孩撫養費用。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未能妥善處理,導致夫妻感情產生裂痕,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夫妻關系仍未改善,且被告對離婚無異議,應認定雙方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原告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領養女宜隨原告生活,原告放棄要求被告貼補撫育費不違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遂作出原被告離婚,養女隨原告生活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