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李某與李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依法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200992117時許,被告人李某為索要欠款,糾集被告人李某某和姜某、姜某某(二人均另案處理)將被害人王某從宿遷市宿豫區井頭街強行帶走,先后看管在宿遷市宿城區某賓館、宿遷市宿豫區某賓館等地。200992219時許公安民警將王某解救,并將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抓獲歸案。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鑒于兩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得到被害人諒解,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