瘋狂的石頭 飛來的橫禍
作者:李曉東 發布時間:2010-05-11 瀏覽次數:788
對這場“飛來的橫禍”,市交通局、市公路管理站是否都負有責任?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駁回原告尹振林的訴訟請求。
災禍瞬間發生 且聽老頭詳解
后果與我無關 細講理由抗辯
市交通局的抗辯理由是:尹振林的損害后果與交通局沒有因果關系,其所訴交通局沒有法律依據。即使尹振林所說的事實成立,也是意外事件,其和交通局無關,交通局不是路政管理部門,故請駁回對市交通局的訴請。
被告公路管理站的抗辯理由是:對尹振林的遭遇表示同情,但尹振林認為是被扎飛石子導致,其證據不充分,尹振林起訴無事實依據,尹振林要求公路管理站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按照路面基數規范,對路面障礙物保障路面暢通,管理站對路面及時清掃不是隨時清掃,其不可能保證隨時清掃,只要按照技術規范進行管理,也就免除了管理站的責任。即使證明被告沒有履行清掃義務,石子來源很可能是事故車上散落飛出的,等等原因,因此管理站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故請駁回對管理站的訴請。
法院查明事實 證據不足駁回
法庭上雙方唇槍舌劍你來我往,并就三個爭議焦點展開辯論:1、導致原告眼睛受傷的真正原因是什么?2、兩被告在本案中能否承擔責任?3、原告主張賠償有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審理過程中,尹振林申請證人張鴻出庭證實:當時其看到原告用手捂住眼睛,但并未親眼目睹系被車輛扎飛的石子還是車輛所載石子致傷原告尹振林。法院經審理查明,
據此法院認為:首先,關于尹振林的受害事實問題,庭審中,尹振林雖然提供了證人出庭予以證實,但該證人趕至時所目擊的僅是尹振林受傷時狀況,即“看到尹振林騎在自行車上,用手捂住眼睛”,并未親眼目睹車輛軋飛石子擊傷尹振林的過程。因此,法院對尹振林的右眼受害事實無法予以認定。其次,即使尹振林的右眼系被過往車輛軋飛的石子所擊傷,但無論作為交通管理部門,還是作為公路管理部門,對公路的管理、巡查、養護作業都不能保證隨時發現遺灑物,更無法保證及時予以清掃。因此,不能認定兩被告疏于管理和養護,故對尹振林主張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無法予以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尹振林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打官司,就是打人情”的陳腐觀念正逐漸為人們擯棄,“打官司,就是打證據”的司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不過,事實并不那么容易被認定。事實認定是一個經驗推理過程,證據規定從本質上說是法官審判經驗的總結。民事證據立法的首選價值在于確保司法公正、權威。證據是訴訟的核心。證據制度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它決定案件實體公正的程度,是實體和程序雙重公正的保障因此可以說——論輸贏首先論事實,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是法律界的最基本常識。所謂證據就是能夠證明自己已經或沒有實行某種行為的法律認可的證人證言或書面證明,只要擁有合乎法律規定的過硬證據,就能夠打贏官司。但是過硬的證據必須由當事人自己收集提供。現在我們強調‘事實即證據’,證據就是客觀事實的反映。所以‘以事實為根據’其實就是依‘證據’來司法。這在國際上被稱為證據裁判主義。法院只根據證據,而不是其他任何因素來認定案件事實。
關于舉證責任問題,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誰主張什么誰就應該證明什么,否則,提出的事實將有可能不被認定。“誰主張,誰舉證”是羅馬法中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也是世界大多數國家正在采用的一般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規定。1993年《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時,對于證據規則有所強化:加重了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弱化了法院包攬證據調查與收集等方面的職責,明確規定證據必須在法庭上經過質證后,才可以作為裁判的根據。
如果當事人未能盡到上述責任,則有可能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正是舉證責任的存在,使得當事人真切地感受到舉證的壓力,強有力地促使他們積極舉證以打破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態,從而能夠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合法、公正、及時地解決糾紛,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法官在取證上保持中立,才能保證裁判的公正,其任務是在審理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律法釋中的舉證規則,正確分配舉證責任,除組織對證據的內容即對案情的相關性進行質證外,還要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包括證據來源、產生的時間、證人的資格等組織質證,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作出準確的判斷。法官更多的是行使判斷權,“不中立無以兼聽,不兼聽無以明斷”。如果法官過分陷入案情調查,其調查體驗和感知就會動搖其中立地位,因而影響裁判的公正性,有蔽“法源流長,正義永存”的光芒。“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就決定了法院在解決糾紛和爭端時所作的裁判,并不一定完全建立在客觀真實的基礎之上而是建立在證據之上。
本案中尹振林作為受害方,其應當就自己所受到的受害承擔舉證責任,即尹振林的右眼是被工程車輛行駛過后扎飛的石子致傷的還是該工程車輛本身所載的石子掉落砸傷的,還是什么其他原因致傷的,這一點就尹振林提供的關鍵證人無法證實,證人只能證明尹振林受傷后用手捂住眼睛這一事實,因此本案的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狀態。因此尹振林只能自己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無法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其敗訴是必然的。(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