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法院立案庭運用“立審執一體化”模式快速執結一道交案件
作者:魏廣城 發布時間:2010-05-11 瀏覽次數:790
工作人員在了解相關情況后,急當事人所急,馬上審查立案材料,同時聯系速裁組承辦法官。由于訴訟請求涉及“三期”費用,如鑒定勢必影響審理周期,承辦法官做通了原告工作后,決定先組織雙方調解。在多方聯系后,取得了兩被告配合,同意下午前來法院調解。
下午3點,三方準時到達法院,在承辦人主持下,通過審閱病例材料、各項票據,三方最終協商一致以各項費用總計8000元了結事故糾紛,由保險公司承擔5000元,車主承擔3000元。但調解中車主表示其已經先行支付給原告5800元,有支付依據且原告也予以認可,如此一來,原告吳某還需返還車主2800元,但其現階段根本沒有返還能力。考慮到保險公司賠償款項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才能到達法院帳戶,而吳某又有現實困難,且今后將不再來無錫工作,承辦人在爭取了車主的意見后,采取變通的方法,即由車主再次墊付2200元,湊足8000元,而保險公司賠償的5000元到時直接給付車主即可。考慮到原告的實際困難,在承辦人的主持下,車主當場支付2200元。這樣一來,不僅使得案件調解結案,還免去了外地當事人二次往返的麻煩。事后,原被告當事人握手言和,雙方當事人對于法院辦案如此神速表示驚訝之余更多則是感謝與贊嘆。
從收案、通知當事人、組織調解、交付款項再到結案,不過5小時,充分展示了訴前調解機制的優越性,不僅節約了審判資源、審限、免去了不必要的鑒定程序,而且解決了當事人的實際困難、避免了調解履行中的麻煩,充分體現了司法能動性的特點和司法為民的宗旨。對于“立審執一體化”模式,立案庭將會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摸索、不斷總結、不斷完善以更好地促進審判工作,將矛盾化解于前期,將糾紛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