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歲兒童出門被砸傷 法院細心審理得賠償
作者:陳勇 發(fā)布時間:2010-05-11 瀏覽次數(shù):673
六歲兒童出門被室外的氧氣瓶砸傷,致手掌骨五指骨折,后訴訟要求氧氣瓶使用者雇主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某工業(yè)園區(qū)住宅樓為蔡某所承建。該住宅樓交付用戶使用后,被告蔡某于2009年上半年負責在該樓安裝樓梯扶手。
法院審理后認為:1、本案中,被告蔡某作為安裝樓梯扶手的承建方,在樓梯扶手的安裝過程中,原告被無人看管的氧氣瓶砸傷,被告在該起事故中未有證據(jù)證明侵權人為第三人,亦未有證據(jù)證明其存在法定免責事由,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傷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原告小豪在無人看護的情況下不小心絆倒氧氣瓶受傷,其監(jiān)護人對原告的行為未能完全盡到監(jiān)護職責,故應適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本院確定由被告蔡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原告各項損失合計為10348.35元,由被告蔡某依責承擔8278.68元(10348.35元×80%)。遂作出被告蔡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小豪人民幣8278.68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