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南長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優勢,急企業之所急,幫企業之所需,及時解決企業經營中的困難,切實為企業的發展保駕護航。

 

今年38日,加福鋼鐵公司與有信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而325有信公司就因鋼材價格出現變動為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后,加福公司遂訴訟至法院。

 

承辦法官接到案件后,隨即到港務中心對有信公司的鋼材采取保全措施。可到了該中心,卻發現倉庫中有信公司的鋼材已被提走,無法對其鋼材采取保全措施。承辦法官一邊穩定原告情緒,讓其不要著急,一邊又引導原告讓其聯系其他相關單位,摸排有信公司的財產線索。得到新的線索后,承辦法官又趕至銀行對有信公司的銀行賬號采取了保全措施,可該公司賬上的余額僅為個位數。

 

在此情況下承辦法官本著服務企業,服務大局的思想,主動聯系有信公司,告知法院受理案件的情況和具體保全的經過,耐心與其協商,“現今鋼材的價格變動很大,如該糾紛久拖不決對雙方單位都會造成巨大的損失”。從企業的穩定和發展考慮,承辦法官建議雙方可在法院的組織下進行調解。

 

有信公司有感于法院的服務態度,當即表示會再次與原告協商,一定妥善解決糾紛。一個星期后,原告即到法院申請撤訴,高興地告知承辦法官,有信公司已與421全額履行了合同,50噸鋼材原告也已經全部提到,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文中所系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經濟的迅猛發展使得社會處于快速轉型期,在這種形勢下企業間各種經濟摩擦也迅速增多。法院要有效地解決企業間的糾紛,合理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盡力減少企業的損失,就要設身處地為企業著想,減少當事人的各種損失,認真做好調解工作,把調解的理念灌入到工作的每一個細節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