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車輛未及時付清車款 司機“罷工”導致游客飛機誤點
作者:慶妍 發布時間:2010-05-11 瀏覽次數:727
租用車輛未按“行規”結清租車費,司機因車款問題堅持不肯開車,導致40多名外地游客飛機誤點,造成巨大損失。孰是孰非,秦淮法院近日對此起特殊的運輸合同糾紛做出了一審判決。
原告方:租賃公司違約導致旅客飛機誤點,旅行社承擔經濟損失。
原告南京某旅行社訴稱,2009年6月我方接待旅游團因車輛配置不足,向被告借車一輛,被告向我方出借金龍大客車一輛。在行程的最后一天,被告應將團隊送往機場乘航班返回昆明,但被告的駕駛員因車款問題堅持不肯開車,經民警調解被告同意開車但中途車又停下,原告方導游只有讓游客下車欲分別打車去機場,但被告方的司機不肯打開行李箱,拖延至16:45時才開車前往機場,至機場時飛機已離港。被告的行為造成40多名游客全部誤機及其他的經濟損失。現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已支付的機票款41517元、住宿費17425元、租車費3500元、用餐費1150元、違約金20000元,合計67909.5元。
被告方:原告方未付清車款,我方不存在違約問題
被告某租賃公司則辯稱,本案應為運輸合同糾紛,原告是托運人,我單位是實際承運人。我方提供的包車服務無違約之處,服務周到收到游客的好評。在原告的訂車單中明確約定了運費支付方式為“現結”,就是現付的意思,根據行規原告應至少先付給派車單位或其司機油費及過路過橋費,送團前結清全款,而原告分文未付,被告方駕駛員在最后送團去機場時要求其至少出具一張欠條亦遭到拒絕。我方認為原告方有可能出現違約的情況,所以在原告拒不履行支付運費義務的前提下,有權拒絕運輸;原告方作為旅游團隊的接待單位,負有保證旅游團活動安全、順利進行的責任,但其犧牲旅游團的利益拒不支付運費,導致根本性違約,造成的所有損失理應由原告方應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運費“現結”
南京秦淮法院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是運費“現結”是什么含義?為此,承辦法官就此向南京市旅游協會(簡稱旅游協會)進行了調查,旅游協會提供意見為:“現結”一詞為行業內慣例用語,如果約定“車價現結”就代表車到付款的意思,如果是送團之后付車款稱“交團結清”。根據雙方“車價現結”的約定,原告應當在被告車到之時或被告催要之時首先履行其給付運輸費用4500元(即雙方約定的包車費用)的義務,但直到游程結束及至機場的路上,經被告方多次催要乃至報警,原告均拒絕履行其付款義務,原告拒不付款的行為導致根本違約,被告有權行使先履行抗辯權,不再承擔責任。原告作為旅游合同中旅游經營者一方,應充分考慮游客利益,保證行程不任意中斷,即應當按時付款以避免糾紛的產生;被告無權扣押屬于游客的行李,但被告駕駛員朱某拒絕車上游客自行到行李箱取行李離開的行為,并無不妥,因為當時原告方導游不在場,若讓游客自行拿取行李離開,行李短少、遺失或錯拿等情況均可能發生,游客若要取行李下車應當在原告方導游在場且與被告方辦好交接手續的情況下進行,原告導游在自己不在場的情況下通知游客自行拿行李下車的做法是不妥的。綜上所述,原告因自己的違約行為導致游客誤機,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據此,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南京某旅行社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