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龍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強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元300000元;判處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0元;贓款人民幣66900元,予以追繳,剩余贓款予以追繳。

 

200812月份,被告人強某、盛某在承建徐州市某市場工程時,出現資金短缺,強某、盛某為了非法獲取資金,預謀騙取鋼模租賃公司的鋼模。2009111,強某、盛某編造虛假事實,騙取徐州市某物資有限公司業務員辛某的信任,以徐州江旺涂裝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該公司簽訂模板、鋼管租賃合同,后于200924220又簽訂了二份租賃合同。自200942120091213,強某、盛某先后從該公司拉走價值人民幣300余萬元的鋼管、模板等物品,并銷售給山東某鋼材市場呼某等人,銷贓得款被二人揮霍。在實施犯罪過程,強某、盛某為了防止事情敗露,先后支付了該公司36萬元的租賃費用。

 

該院認為,強某、盛某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并系共同犯罪。盛某在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比強某小,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