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樹新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樹新因左足趾畸形數十年,伴趾伸肌腱攣縮、疼痛,而于20084月入住鐵二處醫院。經檢查診斷為:左足趾關節陳舊性脫位伴伸趾肌腱攣縮。在該院行趾關節融合、伸趾肌腱延長術,出院后因原告張樹新術后仍感覺疼痛,后與被告二處醫院協商,雙方于20097月達成一致協議:即二處醫院一次性支付原告張樹新醫療費等計5000元終結此事,原告張樹新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主張任何權利。協議達成后,被告二處醫院按約支付原告張樹新5000元。后原告張樹新單方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得出鑒定結論為:構成傷殘九級。后原告張樹新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各項費用7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守信原則。本案原告張樹新在與被告二處醫院發生醫療糾紛后,已與被告二處醫院達成協議,明確約定被告二處醫院給付原告張樹新5000元終結此事,原告張樹新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任何權利。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所達成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的約束力,故原告張樹新因該事實再次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無法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樹新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