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東虛假出資成立有限公司 股東被判承擔無限責任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05-10 瀏覽次數:867
日前,大豐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到虛假出資,股權轉讓,擔保借款等問題的案件,判決公司現有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被告陳某與被告周某,蘇某等五人在1998年3月朗信公司前身大豐市某釀酒有限公司成立時未有資金投入,其中被告陳某虛假出資200萬元,被告周某,蘇某等五人各虛假出資100到50萬元不等,共計虛假出資500萬元。1998年5月,大豐市某釀酒有限公司經工商登記注冊更名為“朗信公司”至今。
朗信公司于2008年3月向大豐市某銀行借款100萬元,簽訂了最高額借款合同,原告華日公司提供保證擔保,并簽訂了保證合同。借款到期后,朗信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華日公司履行了擔保責任后,依法行使追償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朗信公司和陳某,周某等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陳某、周某、蘇某等在大豐市某釀酒有限公司成立進行工商注冊登記時,虛假登記出資500萬元,后更名為朗信公司,仍未補足出資,該行為系對公司人格的濫用。但鑒于被告陳某于2007年接受被告周某、蘇某等五人虛假出資的的股權,接受后又未補足出資,使公司虛假資本處于持續狀態,對公司債務應當負連帶責任。被告周某、蘇某等五人未投入資本,其股權已于2007年7月轉讓給陳某,并未因此獲利,也未取得轉讓款,其名為轉讓,實為退出,且已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本案債務發生時,其時股東只有陳某一人,對此,原告應當知情,故被告周某、蘇某等五人不應再承擔股東責任。被告朗信公司因虛假出資而不具有有限公司性質,被告陳某以家庭財產對債務負無限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