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春節前,被告人梁某某從內蒙古打工回洪澤過年,因身上積蓄所剩無幾,便產生了搶劫的念頭,并把目標放在了深夜開出租車的女司機身上。

 

201013122時許,被告人梁某某攜帶事先準備好的一把美工刀,到洪澤縣城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附近,攔乘趙某某駕駛的蘇HU1903號出租車謊稱到工業園區,當車行駛至洪澤縣工業園區一僻靜處時,被告人梁某某采取持美工刀脅迫的方式,當場劫得趙某某現金380元、18K鉑金項鏈一條、諾基亞手機一部,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407元。當晚,被告人梁某某用劫來的手機向被害人趙某某發短信表示悔過,并告知趙某某將于第二天早晨返還其手機和車鑰匙。201021早晨,被害人趙某某在洪澤湖影劇院門口的草叢中找到了被劫的手機和車鑰匙。

 

后民警經偵查走訪和利用技術偵查措施,在洪澤縣一賓館內將被告人梁某某抓獲,被告人梁某某對搶劫犯罪事實亦供認不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采取持刀脅迫的方式,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梁某某犯搶劫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梁某某系自愿認罪,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梁某某積極退還贓款、贓物,悔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