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親兄弟對母親贍養事宜理應心平氣和協調解決,母親因病癱瘓在床,晝夜需人護理,作為子女理應承擔護理之責,因母親的財產母子兄弟之間發生糾紛,長子與三子拒絕護理照料老母,其護理全部由四子承擔,后主張哥哥分擔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同胞哥哥支付。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王老太與丈夫共生有四子兩女,其中次子于2004年去世。2009年1月1日王老太訴至法院,要求長子、三子承擔贍養費,法院于同年3月2日判決長子、三子每月給付贍養費90元,長子、次子亦已支付三個月的贍養費。王老太于2009年1月1日后即在四子家居住,王老太癱瘓在床護理由四子及其家人承擔, 2009年9月5日王老太去世。四子于2010年1月19日訴至法院,要求長子、三子承擔護理費16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風頭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權利。原被告的母親王老太在2009年1月1日起即在原告家,本案中王老太屬年歲已高且癱瘓,為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按實際專人護理,現原告要求兩被告按份承擔其母親生前的護理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院依法酌定為每月900元。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之規定,作出被告長子、三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墊付的護理費1440元(從2009年1月至2009年9月5日)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