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先生在一家地下商城花5萬元向徐小姐頂了個攤位打算賣衣服。商城與小姐所簽合同約定,攤位不能擅自轉租轉讓,如需轉讓必須到商城管理處備案。

 

先生打聽到備案要交4000多元,于是和徐小姐商量決定繞過商城,私下轉讓。店才開了四個月,商城就發現了其中的貓膩,二話不說將先生掃地出門。開張四個月,一共做了7500元的生意卻付了5萬元攤位轉讓費,這個本賠得太厲害。先生左思右想將小姐告上了法院,理由就是攤位轉讓費是民間潛規則,違反法律規定,要求小姐立刻退還5萬元。崇安法院法官指出,5萬元攤位轉讓確實欠缺法律依據,但攤位被收回的根本原因在于林先生故意不去管理處備案,先生就損失產生存在一定過錯。最終經調解,小姐同意退還攤位轉讓費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