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濱湖法院近日在院審判委員會指導下,審結一起不當得利糾紛案件。該案關鍵證據缺失,當事人雙方矛盾尖銳。正在案件審理陷入焦灼之際,法院審判委員會發揮業務指導職能,提出多條辦案思路。承辦法官根據審委會指示精神,兩次前往當事人公司突擊調查取證,終于獲得關鍵性證據,案件事實得以徹底查明。當事人面對法官質問和教育,認清自身錯誤,于第二日即提出撤訴。

 

2009819,房產公司以其錯誤給付運輸公司濱湖辦事處30萬元為由,起訴要求運輸公司及其辦事處共同返還不當得利30萬元及相應利息。庭審中,原告聲稱因老總患癌癥造成公司管理混亂,30萬元款項支出票據存根遺失,對開票人員、主辦會計等關鍵證人均不予提供。被告辯稱,第三人向原告借款30萬元,通過中介人找到被告,雙方實際是借用銀行帳戶取現。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當事人情緒激動,堅稱原告是在虛假訴訟,但卻無法提供出充分證據加以證明。該案經過多次開庭審理和調解工作,都無法達成調解。經庭務會討論后,該案提請院審委會討論。審委會委員們憑借著豐富的審判經驗,提出多條審判思路,并要求承辦人發揮司法能動性,以追求客觀事實為原則,徹查該案中存在的所有事實疑點。根據審委會要求,承辦法官兩次前往原告公司摸底,最終突擊調查,找到了原告公司開具30萬元票據的會計,當即查明了第三人向原告借款,又通過運輸公司借用帳戶取現的事實經過。之后,承辦法官向原告公司負責人釋明法律、曉以利害,并對其不當行為進行了嚴肅批評教育。原告公司負責人幡然悔悟,于第二天向法院申請撤訴。

 

縱觀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均有違法、違規行為存在。一方當事人為規避法律、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向法院隱瞞事實證據,另一方當事人則法律意識差,不注意保留證據,導致案情撲朔迷離。審判人員在院審判委員會的正確指導下,主動運用調查取證職權,全力以赴查清案件事實,有效防范了一起虛假訴訟,踐行了能動司法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