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約定受益人為銀行,貸款還清銀行放棄請求權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05-06 瀏覽次數:821
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經常要考慮到的一個方面就是盡量減輕當事人訟累。正是基于此考慮,近日,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因為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放棄賠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投保人。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享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的權利。但該保險合同又特別約定了受益人為中行某支行,被告財保大豐支公司在沒有收到變更受益人通知的情況下,拒絕向原告支付保險金并無過錯。審理中,原告王某己經償還了第三人中行某支行的全部貸款,第三人亦將受益權轉移給原告,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