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審理中,法官經常要考慮到的一個方面就是盡量減輕當事人訟累。正是基于此考慮,近日,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因為合同約定的第一受益人放棄賠償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直接賠償給投保人。

 

2008518,原告王某在保險公司為其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盜搶險等,保單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第三人中行某支行。2008717晚,朱某駕駛的的摩托車,與原告駕駛的保險車輛相撞,致兩車損壞,摩托車乘坐人員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修理費清障施救費等合計63000余元。事故經公安機關處理,認定原告負次要責任。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也受理了原告的申請,且進行了核算,理賠損失為46000元,但認為原告申請不符合合同約定,形成糾紛,原告訴至法院。審理中本院依法通知中行某支行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第三人中行某支行當庭表示,被保險人王某已將我行貸款還清,我行放棄第一受益人的請求權,由被保險人王某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王某享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主張理賠的權利。但該保險合同又特別約定了受益人為中行某支行,被告財保大豐支公司在沒有收到變更受益人通知的情況下,拒絕向原告支付保險金并無過錯。審理中,原告王某己經償還了第三人中行某支行的全部貸款,第三人亦將受益權轉移給原告,符合法律規定,故對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