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之訴管轄權異議成立,案件依法被移送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05-06 瀏覽次數:1009
根據民訴法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包括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等,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其中任一法院管轄。而侵權之訴則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法院。近日,大豐法院審結一起貌似合同糾紛實為侵權之訴的案件,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
事情要追溯到十幾年前,大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判決某農藥廠償還原告大豐某公司貨款480000元,承擔訴訟費用11000元。己執行230000元,尚欠250000余元。后來,被告泰州某鎮政府將農藥廠資產出售時,擅自核銷了原告的此筆債權,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F在大豐某公司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到大豐法院,將泰州某政府列為被告。被告政在答辯期間內,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原告要求鎮政府承擔賠償責任,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在被告方法院受理,大豐市人民法院受理不當,應將本案移送至泰興市人民法院處理。
法院審查后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并無買賣合同關系,本案原告訴因是被告在出售其企業時,核銷了原告的債權,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利,本案屬于侵權之訴。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裁定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該案被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