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經通知后具有法律約束力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05-06 瀏覽次數:763
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債權轉讓和債務轉移都是經常發生的事情,其中債務轉移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而債權轉讓因為不會給債務人增加額外的義務,故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生效。近日,大豐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到巨額債權轉讓的案件,判令被告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債權受讓款人民幣400000元。
原告陽光公司訴稱,被告張某因經營需要,于2007年9月某日向夏某借款400000元,并約定月利率以及利息結算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借款到期后,張某未能歸還。2009年7月,夏某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其對被告張某享有的債權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近50萬元轉讓給原告。夏某向張某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但張某至今未能向原告償還該債務。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陽光公司接收夏某債權,該債權轉讓合法有效,被告張某應向陽光公司履行債務。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令被告張某向陽光公司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