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宿城區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鑫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200978月份,被告人李鑫低價購買標注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的五糧液濃香型白酒114瓶,標注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天之藍33瓶、“海之藍”酒3瓶,準備用于市場銷售,后被宿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查獲。經廠家鑒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產品。經核價,被查獲白酒市場價值人民幣68355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鑫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李鑫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從輕處罰。據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