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女兒隨母離家出走,后父親訴訟離婚,經法院判決女兒隨母生活,因當時女兒隨母親離家,父親無法履行義務,女兒的撫養費未予處理。后女兒訴至法院要求承擔從離婚判決之日起至獨立生活之日止的撫育費。

 

馬某與吉某曾是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和,2005年馬某帶雙方婚生女小熙一起離家出走,吉某于2008年訴訟要求與馬某離婚,20086月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小熙隨母生活,因當時小熙已經隨馬某離家,吉某無法向其履行撫育費,婚生小熙可以另行主張。小熙從離家至今一直隨其母親小馬生活,201032小熙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其父親從20086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費300元,教育費、醫療費憑票據由其父親負擔一半。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有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的部分或全部;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20086月被告吉某與原告母親小馬離婚時,沒有處理婚生女孩的撫育費問題,故對原告小熙要求其父親支付撫養費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了被告于20086月起至小熙18周歲止,每月給付原告小熙200元,小熙的教育費、醫療費、被告吉中華負擔一半,對于截止200912月的撫養費3800元,限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逾款限被告于每年的12月底前履行完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