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法院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努力化解涉訴矛盾糾紛,切實擔當起司法維穩與和諧調判的責任。近日,該院開發區法庭根據相關線索,成功促使某港資企業已棄廠逃債的法定代表人派員參加訴訟,并妥善調處多起債務及勞動糾紛,有效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20124月初,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停產,到期債務和30多名員工工資也未能及時償付。隨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棄廠返回臺灣老家,部分債權單位主張債權未果后向吳中法院提起訴訟。面對這一情況,承辦法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摸清案情,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在公司法定表人棄廠逃債后的第一時間,承辦法官即前往該公司調查,了解到該公司拖欠31名債權人債務300多萬元及30多名員工工資近18萬元后,及時查封該公司所有機器設備。二是穩控安撫,積極向勞動者釋明法律。公司員工唯恐其利益受損而試圖阻礙查封。在承辦法官耐心釋明工資優先受償等法律規定后,消除了內心疑慮,并積極協助清點公司財產。三是調查走訪,多方聯系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法定代表人外逃,通過公告程序不僅耗時,而且增加當事人訴訟成本。承辦法官多方調查走訪,終于聯系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終,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派員應訴,同時處理工人勞動報酬事宜。四是核對債務,耐心組織雙方調解。承辦法官第一時間組織雙方至法庭核對債務,并指導公司妥善處理勞動報酬事宜。最后,在核對無誤的基礎上,承辦法官組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工資、經濟補償金達成調解協議,并從公司財產中優先支付;普通債權當事人也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法院能動調處、力促和諧的舉措均表示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