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飛菲和前夫張鵬在已經離婚的情況下,又忍不住同居生活5年。5年后,張鵬有了別的女人,并和別人結了婚。二人再次分開時,李飛菲將前夫告上法庭,欲分割二人同居期間的財產,最終因提供不出具體財產證據,被無錫崇安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今年41歲的李飛菲是蘇北人,10年前來到無錫打工期間結識了無錫小老板張鵬,兩人認識不久后同居,959月二人在無錫登記結婚,婚后二人因瑣事爭吵不休,03年兩人協議離了婚。

 

剛離婚一個月,還同在一屋檐下的兩人寂寞難耐,又住到了一起。兩人共同生活到09年,0910月張鵬與別人結了婚。二人再次分開后,李飛菲向張鵬索要同居時的財產,但遭到拒絕,無奈李飛菲來到法院將前夫告上法庭,李飛菲稱前夫在無錫有財產60萬元,大部分為他們同居生活期間所得,請求法院判決前夫返還同居期間的財產20萬元,兒子由前夫撫養,但應協助自己每星期行使探視權。

 

在法庭上,張鵬稱,離婚后前妻是自愿與自己同居,對此自己沒有過錯。而前妻所訴的要求分割財產都屬于自己個人財產,前妻主張分割財產應該提供證據。前妻想看兒子是可以的,但每月只能一次,且每月應支付撫育費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當事人同居期間的所得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李飛菲與前夫離婚后,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即共同生活,屬于同居關系。李飛菲主張前夫返還同居期間的財產20萬元,前夫予以否認,李飛菲也未向本院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所以駁回原告李飛菲的訴訟請求。

 

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李飛菲可每1個月可以探視兒子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