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的代價
作者:朱加榮 發布時間:2010-05-05 瀏覽次數:764
誰都知道,生病了去醫院。但誰會想到醫院一個不經意的疏忽---未進行常規的皮試,使一個強壯的小伙子變成了植物人。雙方因此對簿法庭,經法庭的傾力調解,最終以醫院自愿賠償患者家屬70多萬元了結此案。
原告鮑海東因感冒感到身體不適到被告鹽城某農場醫院治療。該醫院的程醫生接待了鮑海東,經過診斷后開出了一張處方,含有過敏藥。鮑海東持該處方到藥房取藥后到治療室。護士未經皮試,也未詢問有無過敏反應,直接把藥水按要求給原告進行靜脈輸液治療,輸液大約1分多鐘時,原告感覺身體不舒服,有不適反應,便立即告知當班的護士,護士查看后給原告注射了一針,然后繼續給原告鮑海東輸液。大約又過了10分鐘左右,原告鮑海東口鼻有粘沫流出,臉色青紫,小便失禁。輸液室里其他患者的陪護親人立即去找來了醫生,被告醫院的醫生對原告鮑海東搶救了2個多小時仍沒有效果,在原告鮑海東家屬一再要求下,原告鮑海東被送到響水縣人民醫院治療近一個月,又轉到南京民博醫院治療,一直沒有效果。經民博醫院診斷:原告鮑海東神志不清,呈持續性植物狀態。雙方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鮑海東的家屬無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醫院賠償100萬元,法庭受案后,依法傳喚了被告,被告醫院申請對原告鮑海東的傷情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責任程度進行鑒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后,法院依法委托鹽城市醫學會進行鑒定,鹽城市醫學會作出鑒定書,認定改起事故為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收到該鑒定書后,醫院對此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鑒定,本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向江蘇省醫學會進行了委托鑒定。但江蘇省醫學會以患方對案件鑒定的基本事實持有重大異議為由終止了鑒定。因鮑海東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患方希望法院讓被告能盡快給個說法,醫院則認為如果原告鮑海東死亡,經過計算,該賠償費用將會少很多,所以意圖利用鑒定的時間把鮑海東拖延之死,以達到少賠的目的。
掌握了雙方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想法,法庭本著以和為貴,案結事了的原則,在長達一年多的鑒定過程中,無數次的做雙方的調解工作。分別找原被告釋法明理,分析調解對雙方的利和弊,為雙方調解尋求最佳的、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來解決。經過與雙方一年多的接觸,無數次面對面的調解,雙方當事人最后均表示相信法官的無私,法庭的公正,自愿接受法官的調解。承辦法官根據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以及雙方當事人在本起事故中的責任分擔向雙方進行了法律釋明,最終以醫院自愿賠償鮑海東75萬元達成調解協議。(文中人物姓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