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江蘇省泗洪法院對一起以打賭的形式教唆他人強奸的案件,被告人楊建和鄧綏彌分別被判處一年八個月和有期徒刑二年。

 

2009113,泗洪縣魏營鎮村22歲村民楊建請同村24歲村民鄧綏彌等三位村民為其收割水稻,晚上楊建請他們在家里喝酒,另兩名村民因說累了,就回家休息了,21時許,楊建和鄧綏彌到一小店去買香煙,鄧綏彌就賴在店主(女的)床上不走,鄧綏彌在店主的驅趕和楊建的勸說下就往家走,途中鄧綏彌對楊建說,等我把稻子賣了我帶你去找小姐,并說你怎么對老板娘感興趣,你要有種就把阿玉起的了,欠我的100塊錢就不要了(起的了指的就是強奸)。

 

阿玉是本村阿成的媳婦,阿成家住在村頭,單門獨戶,阿成兩個月前外出打工去了,只有阿玉帶著一歲的小孩在家。鄧綏彌在楊建的教唆下,遂翻墻入院到阿玉家,采取拖拽、摟抱等方式對阿玉欲行強奸。當阿玉舉菜刀自衛時,鄧綏彌即威逼阿玉說,你不把刀放下,我就把你的孩子掐死,逼其就范。阿玉為穩住鄧綏彌,將菜刀扔到墻外,以喝水為由逃離現場,并乘機將鄧綏彌反鎖在自家屋內,同時呼救。鄧綏彌見狀即逃離現場。

 

泗洪法院認為,被告人楊建唆使他人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建俠教唆他人實施強奸犯罪,應當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處罰,且被教唆者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建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綏彌違背婦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鄧綏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據此,泗洪法院依法對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