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省錢不交強制保險,方某違規上路撞傷人后悔不已。430,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孫某120000(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被告韓某賠償孫某12709.59元,被告方某賠償原告孫某12000元。

 

2009423,韓某駕駛本田轎車沿啟東市匯龍鎮建材街由東向西行駛至臺灣街一門市前,臨時停車后開啟車門時,與同向行駛的孫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使孫某跌地。與此同時,同向在后行駛的由方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碰撞在跌地的孫某身上,致使孫某、方某受傷。孫某當即送到啟東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次日,啟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本起事故韓某負全部責任,孫某、方某不承擔責任。孫某住院31天,花去醫藥費24961元,期間韓某給孫某18000元。因多次調解未果后,孫某將某保險公司、方某和韓某一起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孫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交警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客觀有據,到庭人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本院確認原告孫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為:醫療費2996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8元、營養費310元、誤工費14000元、護理費20353.79元、殘疾賠償金90428.8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902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失撫慰金11000元,合計170709.59元。被告韓某參加了被告某保險公司的機動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且原告孫某選擇精神損失撫慰金由保險公司賠償,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孫某120000(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被告方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應在強制保險無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元。超出保險限額30709.59元,由被告韓某賠償,扣除已付的18000元,尚應賠償12709.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