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江蘇省南通市通州法院張芝山法庭妥善處理一起因精神病患者毆打他人,致他人受傷的民事糾紛。

 

時年46歲的新新(化名)是通州張芝山鎮塘坊村有名的武瘋子,體重近100公斤。20091118日下午,閑來無事的他無故毆打與自家素有積怨的鄰居陳某某,致使陳某某前胸肋骨斷了3根,陳某某為此花費了7000余元的醫療費。事件發生后,當地村委會多次調解,但新新家境困難,其父已年逾八旬,根本無力賠償,事件就此擱淺。陳某某無奈之下,將新新的父親老陳告至張芝山人民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13000余元。

 

法庭受理后,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認為如果案件不能妥善解決,必定會對當地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而新新家經濟條件確實困難,全額賠償又絕無可能。如果簡單的一判了之,案件必定無法執行。針對這些因素,張芝山法庭庭長姜華首先與老陳談心,談法律,讓老陳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同時也意識到他作為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終于老陳想通了,同意適當賠償。而后,姜庭長又與原告陳某某溝通,從鄰居關系、人情關系入手,促使原告作出大幅度的讓步。最終,老陳賠償1750元,并承諾今后盡到監護責任,陳某某對此表示諒解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