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寶應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維明貪污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0 000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維明在任寶應縣魯垛高級中學總帳會計期間,自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間,以魯垛高級中學已故教職工徐永志的名義向寶應縣財政局申領工資,從起初冒領的月工資1 067元開始,后不斷加大虛報冒領額度,每次少則1 000多元,多則40 000元,共計冒領33起,侵吞公款共計人民幣773 640元,所得贓款大部分被其揮霍。2010年2月,被告人張維明在寶應縣財政局工作人員發現其犯罪事實后,退出了全部涉案贓款,并主動向寶應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維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冒領已故教職工工資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鑒于被告人張維明具有自首和積極退贓等表現,依法對其適用減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