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盲目創業遭賠本 法官釋法助其挽回損失
作者:陳教智 居敏曉 發布時間:2010-04-30 瀏覽次數:756
本想在大學畢業前體驗一把創業的滋味,豈料盲目投資換來血本無歸,并因此經歷了人生第一場官司,通過法官講解法律知識,創業學生最終汲取教訓,并通過法官調解,挽回了投資的部分損失。
張立原本是江陰某學院的大四學生,畢業前,當其他同學都在為找工作犯愁時,他決定自主創業當老板。2009年5月,他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酒類促銷員,經過一番斟酌,張立決定做酒類批發生意,于是在父母資助下,以24000元一年的價格租下學校附近的一間店面,并與業主李某簽訂了一年的租賃合同。豈料,生意才開張兩個多月,該酒類本地代理商就停止對其供貨,并要求其不得再經營該酒類批發生意。由于張立只是通過促銷員進貨,價格、數量每次都是口頭商議,并未約定長期供貨,也未簽訂任何供貨合同及協議,因此代理商此舉讓他束手無策。張立找到代理商要求繼續供貨,但雙方商量多次,都因價格問題一直沒能達成協議。眼看生意無法繼續經營,張立就與業主李某商量要求解除租賃合同并退回剩余租金,結果遭到李某的拒絕。
張立情急之下將代理商及李某分別起訴至江陰法院,他認為,自己雖然未與代理商簽訂書面供貨合同,但他與對方的促銷員有過口頭協商,并存在實際供貨關系,現在代理商突然停止供貨,應賠償其租房、裝修、廣告宣傳等損失30000余元。另外他與李某雖然簽訂了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但代理商突然停止對其供貨導致不能繼續經營屬于不可抗力因素,李某應當退還其剩余租金19000余元。
承辦法官在了解案情后,沒有急于開庭審理,而是先給張立上了一堂法律知識課,讓張立認識到,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而張立與代理商未達成任何協議,因此他的主張很難成立。另外,代理商的行為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而是張立在經營之前應該考慮到的市場風險,因此他應該承擔責任。聽了法官的解釋,張立覺得自己來法院起訴確實有些冒失,法律意識太差,對于法律知識的理解也不夠詳盡,這次的經歷只當是自己花錢買了個教訓。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李某同意解除租賃關系并返還張立15000元,同時張立撤回了對代理商的起訴。(文中人物為化名)
法官說法:
本案中,張立認為代理商不準他繼續經營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據此要求業主李某解除租賃合同并退回剩余租金,這是沒有根據的。在我國《民法通則》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無法預防的客觀情況或事故。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釀成的,也可以是人為的、社會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災、旱災等,后者如戰爭、罷工等”。本案中代理商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此類范疇,但是法官最終通過調解幫助張立挽回了部分損失,還是值得慶幸的。通過此該,提醒廣大創業的大學生們,在自主創業時一定要小心謹慎,學會用法律知識為自己的創業之路護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