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向金某借錢,后兩人協商用金某欠丁某丈夫的加工款來抵消借款,而丁某丈夫并未表態是否同意。那么這筆借款究竟有無被抵消呢?近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認為丁某與金某達成的抵銷口頭協議在未得到丁某丈夫追認時屬無效行為,抵銷不成立,判令丁某立即歸還金某借款1.43萬元。

 

20084月,丁某向金某借款,之后丁某僅歸還部分款項,由于無力歸還,丁某向金某提出以金某結欠其丈夫的加工款抵清。但雙方并未簽訂書面協議,而丁某丈夫也未明確表態是否同意。不久,丁某與丈夫協議離婚了,而離婚協議中又約定所有債權由丁某丈夫催討及享有。由于丁某丈夫向金某多次催討加工款,金某只能轉向丁某催討原借款,丁某則以雙方已達成抵銷協議,其已不欠金某借款為由拒絕付款,于是官司打到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金某在未取得丁某丈夫同意的情況下,以結欠丁某丈夫的加工款來沖抵丁某結欠的借款余額,是無權處分行為。事后丁某丈夫對此也沒有追認,因此金某現要求丁某歸還借款,應當支持。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從這起案件中應當吸取金某的教訓。在債務抵償時應先了解對方是否對債權有完全的處分權,該債權是否專屬于債務人。只有債務人對提出抵償債務的債權有完全的處分權,且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債權,雙方方可協商進行抵償。否則,極有可能因不當抵債行為造成自己的債權損失或徒增追償的困難。(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