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因吃飯時與朋友發生口角,焦某要求另一朋友幫其出氣,遭拒絕后,焦某竟持菜刀將該朋友連砍兩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后焦某逃往外地落發為僧,但焦某難逃法網。2010426,焦某以故意殺人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1997108凌晨2時許,被告人焦某與被害人韋某及楊某等人一同在宿遷市區某大排檔吃飯。飲酒過程中,焦某與楊某因言語不和發生沖突,楊某拿刀欲追打焦某,后被人拉開。為此,焦某感到很沒面子,產生報復楊某之念,飯后從家中攜帶一把菜刀,到被害人韋某家讓韋某帶其找楊某算賬。 韋某擔心出大事,予以拒絕并勸解焦某。焦某很是不滿,雙方發生沖突,焦某隨即舉起菜刀向韋某頸部、面部各砍一刀,致韋某頸總動脈斷裂出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作案后,焦某外逃,后隱姓埋名到云南省一寺廟出家,整日誦經念佛為自己懺悔,就這樣過了13年。焦某本以為今生已平安無事,不想在一次傳經中露出破綻,于20098月在寺廟內被警方抓獲歸案。該案在審理期間,被告人焦某及其辯護人對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及定性均不持異議。辯護人就案件量刑提出,被告人作案后外逃期間為當地宗教事業作出了較大貢獻,歸案后認罪、悔罪,且其親屬能夠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作案后為宗教事業做過貢獻并不能構成減輕刑罰的條件,但因焦某的親屬與被害人韋某的親屬已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協議,并已兌現賠償款,結合該案案情,法院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