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女方同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權由男方享有,后男方憑離婚協議和女方出具的承諾書要求債務人清償時,債務人否認借款.男方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女方履行給付義務.江蘇省靖江市法院427審結了這起特殊的借貸糾紛案,判決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洪剛與被告王虹原是一對恩愛夫妻,步入中年后,夫妻感情發生變化,今年春節后,雙方協議離婚,李洪剛提起,王虹曾向自己拿了4萬元,說是借給她的哥哥王平、姑姑王英急用,既然雙方離婚了,這兩筆錢該怎么處理?王虹大度地說,這兩筆錢給你吧。于是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借給王平、王英共4萬元債權由李洪剛享有……。3月,王虹又向李洪剛出具承諾書,再次確認上述債權由李剛一人享有。

 

然李洪剛拿著離婚協議書、王虹的承諾書,找到王平、王英索要借款時,兩人否認曾向他們借過款。李洪剛再次找到王虹,王虹說,這兩筆借款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李洪剛認為,4萬元錢是我交給王虹的,至于她有沒有借給她哥哥、姑姑,我不清楚。既然離婚時,王虹承認這筆債權歸我享有,那么就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虹給付上述款項。

 

庭審中,王虹說,李洪剛給我的4萬元,并沒有借給王平、王英,已被我用掉了,當初為了離婚才在離婚協議中寫上這兩筆債權由李洪剛享有;承諾書也是李洪剛逼我寫的。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李洪剛否認王虹的說法,認為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是王虹同意的,出具承諾書也是她自愿的。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洪剛與王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借給王平、王英各2萬元債權由李洪剛享有……”是雙方離婚時債權債務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即便王平、王英不予認可,王虹辯稱其虛假,不影響法院對王虹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認可李洪剛享有4萬元債權事實的認定。

 

庭審中王虹稱該承諾書是被逼迫所寫,因李洪剛否認且王虹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法院無法采信。王虹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其要求駁回原告李洪剛訴訟請求的意見不予支持。

 

原告持原、被告離婚協議上雙方約定的債權處分、被告出具的債權承諾書要求被告履行給付4萬元債的義務,是基于第三人客觀不能履行的實際,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判決被告王虹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原告李洪剛債款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