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比賽意外受傷公平原則解決擔憂
作者:興園 發布時間:2010-04-29 瀏覽次數:689
球友愛好者自發組織比賽,在激烈的比賽中遭遇對方碰撞意外受傷,訴求撞者賠償。
原告劉某與被告王某同為球友。2009年6月的一天下午,劉某、王某和其他球友相約來到某小區球場,自發組織進行籃球比賽,劉某和王某分屬兩組。比賽爭奪激烈,在一次爭搶籃板球的過程中,劉某、王某發生了身體碰撞,劉某摔倒在地。后劉某被送至醫院檢查治療,結果診斷為原告右尺橈骨開放性骨折。劉某住院治療花費了醫療費8000余元。事后,劉某認為,其受傷是由于王某在比賽中的沖撞行為所致,王某應賠償其全部損失。劉某在向王某索賠遭拒后,于2010年3月將王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20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的原、被告自愿組織進行籃球比賽,原告是在與被告爭搶籃板球的過程中,雙方身體相碰撞受傷的。被告的行為在主觀上沒有過錯,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嚴重違反比賽規則或故意加害行為。所以,原告受傷應屬于競技體育運動中的意外事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缺乏依據。但由于原告受傷經濟上支出了較大的醫療費用。在我國目前競技體育保險制度尚不發達的情況下,由原告獨自承擔這一較大的損害后果,有失公平。因此,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我國民法通則中公平原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據此,該案應由原、被告來共同承擔損害后果,由被告給予原告一定的補償。最終,判決王某一次性支付劉某經濟補償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