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給液化氣接上三通,上廁所時坐在馬桶上抽煙導致爆炸受傷。近日,潤州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件,判決換氣站進行賠償。

 

劉某是外地在鎮江打工的民工,租住在市區火車站附近的李家大山某小區不足20平方米的地下室內,并在地下室內用木板搭建了廚房和廁所,為了生活方便,劉某給液化氣罐接了個三通,用于做飯和洗澡。2009814日上午,劉某打電話給潤州區某液化氣經營部要求換氣,液化氣經營部遂派工作人員張某上門服務。張某用新的液化氣罐接到李某的減壓閥上,用鼻子貼到管子上,未嗅覺有泄漏的氣味,進一步給劉某的三通進行了加固后離開。晚上9點,劉某在洗澡后聽到嘶嘶的漏氣聲,發現連接三通的皮管脫落,趕緊重新接好皮管。由于地下室沒有窗戶,劉某打開房門,并用電風扇對著房門向外排氣。10點左右,劉某關門準備睡覺,在上廁所時,坐在馬桶上習慣性地點上一支煙。就在打火機冒出火苗的一瞬間,劉某身前變成了一片火海。由于地下室內空氣中液化氣濃度很高,產生爆炸,劉某面部、背部、左上肢大片均為Ⅱ燒傷,局部為淺Ⅱ燒傷。

 

108,鎮江市潤州區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為劉某發現液化氣泄漏后未通知專業人員上門處置,在液化氣未完全排出室外的情況下,使用打火機抽煙,導致爆炸的直接發生。20101月,劉某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液化氣經營部19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液化氣作為易燃易爆物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其裝置設備本身及安裝均需具有相當的安全性和專業性,劉某自行安裝三通接頭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風險。劉某洗澡后睡覺前未關閉液化氣瓶總閥,且在發現三通接頭脫落時也僅采取了簡單的處置措施,未盡到合理謹慎的義務;其居住在空間狹小的車庫,與外界僅有一個門連通,再無窗戶,在液化氣未完全排出室外的情況下,使用打火機抽煙,系導致爆炸的直接原因。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對自己的安全負有審慎義務,劉某在多個環節有能力控制危險,防止損害事故的發生,卻怠于作為,對于事故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和責任,應承擔事故責任的70%。液化氣經營部工作人員張某在安裝氣瓶過程中僅僅采取用鼻聞的方式判斷是否存在液化氣泄漏的情形,作為專業人員未對劉某進行安全提示和警戒,未盡到足夠的告知義務和合理、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30%的責任。據此,法院認定劉某各項損傷14000元,液化氣經營部向劉某賠償4200元。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專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負有向相關人員提示危險義務,如果沒有進行充分的告知,這種不作為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張某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液化氣經營部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