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液化氣三通爆炸 換氣站未盡告知義務需賠償
作者:潤萱 發布時間:2010-04-29 瀏覽次數:1014
自己給液化氣接上三通,上廁所時坐在馬桶上抽煙導致爆炸受傷。近日,潤州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案件,判決換氣站進行賠償。
劉某是外地在鎮江打工的民工,租住在市區火車站附近的李家大山某小區不足
法院審理認為,液化氣作為易燃易爆物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其裝置設備本身及安裝均需具有相當的安全性和專業性,劉某自行安裝三通接頭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風險。劉某洗澡后睡覺前未關閉液化氣瓶總閥,且在發現三通接頭脫落時也僅采取了簡單的處置措施,未盡到合理謹慎的義務;其居住在空間狹小的車庫,與外界僅有一個門連通,再無窗戶,在液化氣未完全排出室外的情況下,使用打火機抽煙,系導致爆炸的直接原因。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對自己的安全負有審慎義務,劉某在多個環節有能力控制危險,防止損害事故的發生,卻怠于作為,對于事故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和責任,應承擔事故責任的70%。液化氣經營部工作人員張某在安裝氣瓶過程中僅僅采取用鼻聞的方式判斷是否存在液化氣泄漏的情形,作為專業人員未對劉某進行安全提示和警戒,未盡到足夠的告知義務和合理、謹慎的安全注意義務,應承擔30%的責任。據此,法院認定劉某各項損傷14000元,液化氣經營部向劉某賠償4200元。
主審法官告訴記者,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專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負有向相關人員提示危險義務,如果沒有進行充分的告知,這種不作為也會產生一定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張某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液化氣經營部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