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特困刑事被害人,無錫法院已經走過6個年頭,歷經了認知、論證和推進的復雜過程:從最初起草一份一份的救助報告,到進入了地方立法層面,最終促使一部地方性法規出臺,步入有法可依良性運行軌道,完成了又一個司法推進立法的成功范例。記者在調查過程中了解到這部地方性法規帶來了執行積案和涉訴信訪大幅減少兩個明顯效果,感受到司法良性運行和社會的和諧。

  2010年2月26日上午,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專程驅車數百公里,來到位于江蘇省灌南縣的范保國家中發放救助金。當范保國顫抖著雙手,從法官手中接過3.5萬元時,一邊的老伴止不住老淚縱橫:“謝謝你們!謝謝你們!”

  2009年10月1日,我國首部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的地方性法規在無錫誕生,范保國成為這部法規的最早受益人之一。

  現實問題: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乏力

  2008年,無錫中院受理了一起被害人遺體存放6年之久、申請人3次進京上訪的“骨頭案”。申請執行人當時情緒十分激烈,就被害人死亡問題不斷向公安、檢察、衛生行政機關信訪,并先后3次進京上訪,被害人遺體自2002年7月起一直停放在無錫市殯儀館未予火化,光遺體保管費就高達50余萬元。考慮到申請執行人經濟狀況困難,也為了使死者早日入土為安,該院主動與民政部門多次協商,最終同意免除被害人遺體保管費和喪葬費,使存放6年之久的被害人遺體得以火化。同時,鑒于申請執行人符合救助條件,又一次性向申請人撥付3萬元救助金,妥善處理了此案,申請執行人亦表示就此結案,不再上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這個執行案件引起了無錫法院的深入思考。據介紹,無錫兩級法院審結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但自動履行賠償責任的情況不容樂觀。統計顯示,目前我國龐大的刑事被害人群體中有80%以上無法從被告方獲得賠償,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救治,其近親屬生活也陷入極度困境,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和社會不穩定。隨著被害人問題的日益突出,無錫中院充分認識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幫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破解司法難題等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具有較高的實踐價值,于是在全市法院開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實踐和探索。

  無錫走出的第一步還是老辦法,遇到特困救助對象打報告向政府部門申請經費。然而,這不是長久之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為此,無錫中院提出了一個大膽設想:建立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制度。2006年,無錫中院就與市財政局積極溝通,建立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制度,對生活極度困難、被執行人又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易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的申請執行人進行經濟救助或救急資助。截至2007年,無錫兩級法院已全面建立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制度,在原來的基礎上邁出了一大步。

  為加強對救助資金的監督管理,無錫中院還專門出臺了《執行救助專項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首先,規定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的范圍。僅限于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贍養費、撫育費等案件。其次,規定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的條件。(1)權利人極度貧困。應由權利人單位或其所在地街道(鎮)、村民委員會出具權利人收入、生活狀況等證明材料。(2)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被執行人員應窮盡執行措施,有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調查材料。(3)易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權利人多次來信來訪或言詞激烈或有其他情形易產生社會不安定因素的。再次,規定了執行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的標準。執行標的額為1萬元以上的,執行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的比例不得超過50%;超過1萬元至10萬元部分的,比例不得超過40%+1010元;超過10萬元的,比例不得超過30%+10010元。另外,還規定了發放的條件。權利人同意在協商標準范圍內收取執行救助專項資金,且向法院明示收到執行救助專項資金后,對剩余部分放棄追索,同意法院對案件作結案處理的,一次性使用執行救助專項資金;權利人僅同意收取執行救助專項資金,不同意法院對案件處結案處理的,每次使用的標準不得超過執行的8%,每次發放的期限須間隔4個月。

  深入推進: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

  一筆公共財政的投入需要經過公開、透明、合法和科學的程序,執行救助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也不例外,應當有一個合法的“名分”。

  為進一步促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科學化、規范化和立法化,2008年初,無錫中院將《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的理性構建》作為重點調研課題,組織由多部門共同參與的課題組進行專題調研,提出許多有針對性的建議,為地方立法提供了智力支持。后調研成果發表在《人民司法》2009年第11期。

  經過充分的實踐探索和理論準備,無錫中院向無錫市人大提出立法建議,并全程參與了立法起草和專家論證。2009年4月29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正式制定《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成為全國首部對刑事被害人進行司法救助的地方性法規。為正確貫徹執行條例,無錫中院還專門制定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工作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救助的條件、審批程序和救助金的發放等具體措施。

  記者了解到,無錫中院開展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自己的鮮明特點:

  立法先行,強化了合法性。《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地方立法,它填補了法律空白,為將來國家立法提供了寶貴經驗。該條例對救助的概念、實施救助的機關、救助原則、救助資金來源、救助對象確定、具體救助條件、救助申報和執行程序均作了詳細規定,使救助工作有法可依。

  措施落實,具有可操作性。條例通過后不久,無錫市政法委聯合無錫中院等相關部門制定的《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暫行辦法》,無錫中院的《刑事被告人特困救助工作實施細則》也相繼出臺,環環緊扣,層層負責,確保各項配套措施落實到位,責任到人。

  程序嚴格,增強了規范性。在救助過程中,無錫中院建立健全各項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臺賬,制作了《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事項告知書》、《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審批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決定書》、《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申請表》、《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備案審查表》等文書表格,進一步規范了救助工作的有序開展,并明確對救助工作進行階段性檢查。

  擴大范圍,平等保護救助。只要是無法及時獲得加害人賠償、工傷賠償、保險賠付,因醫療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嚴重困境的刑事被害人;或者是刑事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生活因此陷入嚴重困境的被贍養人、被扶養人和被撫養人均可以提出救助申請。也就是說,不管被害人是本地人還是外地人,只要是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遭受犯罪行為侵害,刑事案件屬于無錫市司法機關管轄的,就具有申請資格。

  明確原則,實行一次救助。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司法機關若發現被害人符合法定條件的,任一環節均可實施救助,但一般情況下只能救助一次,不重復救助。已經獲得被告人或者親屬賠償的,一般不得提出救助申請;已經獲得救助的,不得再次提出救助申請;救助申請已由其他機關受理的,法院不得再次受理。

  規定金額,拓寬資金來源。法院綜合考慮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所造成的實際損害后果、醫療費用、家庭實際困難等情況,提出救助意見,確定救助金額。救助金一般不超過1萬元;如果被害人醫療救治費用特別巨大,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被害人死亡,申請人無勞動能力,患有嚴重疾病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的,不超過無錫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約10萬元)。同時規定,救助資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實行分級籌集、分級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鼓勵和支持基層組織、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社會捐助活動,激勵全社會共同關注和支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積極效果:

  執行積案和涉訴信訪大幅減少

  自2007年以來,無錫中院實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共44件,占立案執行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總數的60%,救助人員達112人,發放救助金計100余萬元。在接受救助人員中,有73人屬于外來人員;2人是刑事被害人,110人是已死亡被害人的家屬。《無錫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條例》實施后,無錫中院又先后實施了3例刑事被害人救助,救助金額11.5萬元。目前,無錫中院的案件執結率已達96%以上,有效解決了執行難問題。同時,涉訴信訪明顯減少,近兩年來,處于全省低位狀態。

  這部地方性法規已經施行了半年,立法機關和社會怎樣評價其效果和意義?為此,記者專門采訪了無錫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主任陳國棟和全國人大代表吳國平。

  陳國棟認為,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體現了對被害人權利的關注、尊重與維護,是刑事司法領域人權保護的體現,使被害人的權益保障體系更加完善。這對于彰顯司法的人文關懷、推進司法的文明進程具有現實和長遠意義。陳國棟還談到,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是關注民生的生動體現。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執政理念對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別是被害人及其家庭因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國家通過救助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也是人民法院保障民生,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

  吳國平認為,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及時幫助被害人渡過難關,撫慰其受傷害的心靈,幫助其盡早恢復正常的生活,這對于消除對立情緒、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不僅能實現被害人的請求賠償權,而且可以增強被害人一方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和對司法決定的理解、支持與尊重,化解其疑慮和不滿,為確保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