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二輪承包時,父母與兩女取得自留地三處,后母親去逝,父親再婚,父女發生矛盾,便分開居住。父親與他人簽訂協議將自留地轉讓他人。后兩女阻止未果,遂訴訟法院,要求確認該轉讓協議無效。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1998年二輪承包時,父母及兩女一家四口人在村里取得自留地三處,后母親于是2003年病逝。父親重新擇偶,與兩女發生地,雙方便分開居住。一處自留地由兩女種植,另兩處由父親種植。200912月,父親與王某簽訂了一份土地轉讓協議,約定將其中0.22畝的土地作價44600元,作為王某的建筑用地,雙方如有一方違約,罰款10萬元。兩女知情后,阻止未果,遂于201031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女與其父在土地二輪承包時獲得的三處自留地在居委會明確分戶之前,其土地經營權、使用權仍屬共同共有。其父與王某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該協議內容違法且未經共有權人兩女同意,發球無效協議。故兩女要求確認該協議無效之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遂作同了被告其父與王某所簽訂的200912月所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為無效協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