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在做完農活到單位吃午飯途中,乘坐同事車輛,在途中跌落受傷致殘,后主張權利未果,遂訴至射陽法院,要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6月,潘某在某單位打臨工,其工資為60元每天。當天潘某從事栽種菊花苗,吉某運送花苗,董某下貨。中午回單位食堂吃飯的路上,潘某乘坐吉某的三輪摩托車,跌落到水泥地上,致潘某受傷。后潘某向單位主張權利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潘某的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潘某在被告單位栽菊花是事實,原被告之間存有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乘坐他人裝載菊花苗的三輪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梢詼p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故原告潘文秀主張賠償金額合理部分的55%,由被告承擔。原告的各項損失合計為42942.48元,由被告應承擔23618.36元。遂作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3618.36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