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工資起糾紛 一男用斧頭猛砍女經理
作者:作雪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737
為討要工資,一男子張某與工廠女經理劉某產生了糾葛,心中氣惱的張某攜帶斧頭來到劉某的辦公室,猛砍劉某頭部、頸部。后由于張某害怕惶恐停止了侵害行為,劉某才撿回了一條命。
2009年7月,張某應聘到武進某紡織公司工作,還沒有干滿2個月,張某便覺得工作枯燥無味,提出了辭職。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下,張某自行離職,期間,也沒有拿到應得工資2千多元。同年10月10日,張某來到公司找到女經理劉某試圖討要應得工資,在一番溝通后,劉某同意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并于當月20日公司統一辦理工資時為其結算工資。感覺沒有立即將工資結算給他,這是在和他過不去,想不通的張某,心頭聚滿了怨恨。
據張某陳述,回到家后越想越氣,老是覺得最近自己很不順,工資要不到,老婆還要跟自己鬧離婚,心頭郁悶難耐,便特意到街上買了把斧頭。第二天,張某來到了劉某的辦公室,當時辦公室內無人,張某就將門窗關好,并進入辦公室內一小房間。過了一會兒,聽到有開門聲,張某就躲在小房間門后。這時,劉某推開小房間的門進去,立即驚叫了起來。此時,張某拿起斧頭朝劉某頭部砸去。砸了幾下,劉某就倒在地上,看見劉某身上都是血,張某便害怕起來,停了下來,并用手機打110報警。后經鑒定,劉某頭部、面部、頸部多處創傷,右頸內靜脈斷裂,屬輕傷。
常州武進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并應承擔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相應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鑒于其能自動放棄犯罪,屬犯罪中止,依法應當從輕處罰。關于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張某明知他人在遭到鐵制斧頭擊打后將造成傷亡后果,仍持斧頭連續猛擊被害人頭頸部等足以致人死亡的要害部位,從其所持作案工具、擊打的部位、次數與力度等方面,并結合醫療機構病歷所記載的劉某傷勢情況,足可認定被告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故本院對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中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賠償劉某各種費用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