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三十余年,因生三子,長子因病去世,次子患有精神疾病,三子腿部殘疾,這給原本幸福無比的家庭帶來了十分艱巨的困難,原本幸福的家庭為此也經常發(fā)生爭吵。妻子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唐某與徐某與19641223登記結婚,婚生三子(大兒子病故、二兒子患有精神病、三兒子患有腿疾),婚初夫妻感情較好,近年來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致夫妻關系不睦,20092月唐某訴訟離婚未被獲準,但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唐某于20101月再次向本院訴訟離婚。

 

庭審中,唐某稱,夫妻感情破裂,被告經常無故騷擾、糾纏原告,致使原告無法過上正常的生活。徐某稱,我不同意離婚。因兒子殘疾,孫子上大學費用也要其支付,二兒子住院治療要錢,修房子的錢等等,這些原告應當與共同努力支撐維持這個家庭基本生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達三十余年,夫妻間有一定的感情基礎,雙方雖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鑒于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共同照顧好患病的兒子,共建幸福和睦家庭。遂作出駁回原告唐某要求與被告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