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股東惡意轉讓公司資產 協議被確認無效
作者:劉金霞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99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近日,大豐法院依據該規定以及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審結了一起侵害企業出資人權益糾紛案,判決確認兩股東惡意串通達成的資產轉讓協議無效。
2001年10月,某木材總公司經改制設立為鴻勝木材公司,原告趙某以及被告袁某、潘某均為該公司股東。公司章程記載, 3名股東的參股比例分別為袁某46%、潘某27%、趙某27%。2006年12月,袁某、潘某利用其控股股東的特殊地位在股東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別與鴻勝公司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各1份,分別以低價,購買了屬于公司所有的兩處門面房。轉讓時,袁某、潘某隱瞞實情,將已為改制后的企業資產再次以改制資產的形式申報、轉讓,從而規避稅費(免繳稅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袁某、潘某未經股東會決議,在公司僅有的3名股東中的另一名股東(本案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惡意串通,隱瞞實情,低價轉讓本企業資產,其行為損害了公司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且被告在進行該筆產權轉讓交易時,故意將公司資產作為改制資產,從而達到其規避稅費的目的,其行為亦損害了國家利益。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確認袁某、潘某與公司之間的資產轉讓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