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系自愿 拒不履行法不容
作者:朱加榮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772
人民調解系我國多元化調解模式中重要的一環,在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有義務按協議履行。本案中被告周青在與原告王麗簽訂人調解協議書后拒絕履行,原告王麗訴至法院。近日,響水法院依法判決維持了人民調解協議書。
響水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因民事糾紛發生爭吵,在糾紛過程中被告打傷了原告,造成了原告醫藥費等損失。后該糾紛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該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約定,原被告雙方對該協議亦簽字認可,原被告簽字認可后的調解協議書即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依照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周青在協議簽訂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應向原告承擔的約定義務,該行為亦有違誠信原則,被告應按約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周青按調解協議的約定履行其賠償1500元損失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據此判決被告周青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給付原告王娟1500元賠償款。(文中人物姓名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