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權利后遺腹子起訴精神賠償被駁回
作者:徐歡 袁琴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899
爭執時被客人刺死
楊某覺得尚不解氣,又向已杜某,并持折疊傘擊打杜某。杜某掏出隨身所帶的水果刀刺向楊某腹部,楊某被送到醫院,經搶救后無效死亡。
而當時,楊某的妻子已經有了3個月的身孕。
放棄未出生胎兒撫養生活費
當地的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杜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來公訴,在訴訟過程中,楊某的父母妻兒提出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杜某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56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期間,楊某的父母妻兒放棄了精神撫慰金5萬元以及未出生胎兒撫養生活費4萬余元的訴請。
一審法院審理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決杜某賠償楊某的父親、母親、妻子以及兒子經濟損失38萬元,其中包括被撫養人生活費11萬余元。
由于原被告雙方都不服第一審判決,都提出來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對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杜某賠償楊某的父親、母親、妻子、兒子經濟損失40萬元,協議第三條明確,雙方再無其他糾葛。對刑事部分,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判處杜井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遺腹子起訴要求精神賠償
近日,2歲的楊曉(化名)將杜某告上法庭。楊曉訴稱,第一次民事訴訟的時候順帶了自己作為遺腹子的權益,因無法律事實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撤訴。此次起訴,要求被告杜某賠償自己被撫養人生活費4萬余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元,合計9萬余元。
被告杜某辯稱,本案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在前案已經徹底解決,雙方再無其他任何糾葛,在刑事案件一審中,原告放棄了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及未出生胎兒撫養費4萬余元,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理應合法有效。雙方在二審期間簽訂了調解協議,第三條明確對本案的民事賠償,雙方再無糾葛,該權利放棄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相關規定,被撫養人有數人,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楊某的大兒子是按城鎮居民標準,楊某的父母按照農村標準,被撫養人已有三人,再加上原告,超過了城鎮居民上一年度人均消費性支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民事賠償部分審理中,原告楊曉已經出生。該案調解協議第三條中明確雙方再無其他糾葛,即指對此事件的全部民事賠償事宜已經處理完畢,可認定調解協議第一條中的賠償數額已包含了楊曉的撫養費。且從調解中受害人楊某的近親屬獲賠的數額看,也超過了包含楊曉在內的受害方根據防衛過當人杜某的過錯程度應獲得的法定賠償數額。由于杜某已因自己的行為受到刑事處罰,對于受害方是一種精神上的撫慰,因此杜某無需再向受害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因此,法院認為,原告所主張的賠償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已經處理完畢,根據一事不再理的規定,駁回原告楊曉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