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同居關系 法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778
十七載同居關系但未領結婚證,丈夫長期在外不顧妻兒,妻子怒而告上法庭要離婚。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方某和陳某經人介紹相識,1993年1月按農村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8月1日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間,常有矛盾。2008年正月,丈夫方某外出至今未歸,與家里音訊全無。2010年1月,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方某離婚。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中規定,未按《婚姻法》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原、被告雖未辦結婚登記而同居生活,實質符合事實婚姻條件,應該按照事實婚姻來處理。被告外出兩年多不歸,置家庭和妻兒不顧,其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原告堅持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