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節差異不影響侵權認定 侵犯作品著作權賠二萬三
作者: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735
一幅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在購買床上用品時,無意中發現上面圖案很類似其美術作品,遂以侵權為由向其索賠。近日,在南通市中級法院法官的調解下,侵權人唐某向權利人蔡女士賠償經濟損失并支付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3000元。
2009年3月,案外人沈某創作完成美術作品《永恒誓言》,并作了著作權登記,登記證載明作者為沈某,著作權人為蔡女士。2009年11月,蔡某在海門疊石橋國際家紡城某精品樓購買床上用品時,無意中發現該業主唐某銷售床上用品上的圖案,很類似美術作品《永恒誓言》。她當即購買了2套涉嫌侵權用品,在保全證據之后,她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同時賠償經濟損失。此外蔡女士在維權過程中,還發現案外人倪某也在該市場銷售同類涉嫌侵犯用品,當即又以倪某為被告另案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二者圖案從局部上看主花朵及輔襯小花朵形狀不同,葉子的形狀及數量也略有不同,但從整體上看,二者在花朵與葉子的擺布與搭配上與蔡女士的作品基本相同,整體風格與視覺效果也基本一致,遂認定被告構成侵權。唐某不服,又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中,經過該院法官進一步講法釋理、嚴明利害,被告唐某承認自己屬侵權行為,并表示另一起案件被告倪某銷售的侵權產品也是其生產和銷售的,愿意兩案一起做出賠償,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就解決方案、賠償數額等達成了一致意見,并當即履行。
[法官點評] 作品相同或實質性相似是認定美術作品是否侵權的關鍵因素。本案中,唐某銷售床上用品上的圖案與蔡女士的美術作品相比,二者的不同均是細節上的不同,而二者在整體風格與視覺效果上的基本一致即為實質性的相似,作為獨立創作的美術作品,這種基本一致的相同幾乎是不可能的,據此足可認定被控侵權人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