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約支付款項 被判付款還擔息
作者:丁文娟 丁國軍 發布時間:2010-04-27 瀏覽次數:709
三合伙人經協商,將其中一人在咨詢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另兩人。協議簽訂后,接受股權的一人卻未按協議支付股份轉讓款。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這起股權轉讓糾紛案,判決被告楊某立即向原告劉某支付股權轉讓款7.5萬元并償付利息損失。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劉某、楊某等三人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楊某未能依照股權轉讓協議、欠條約定的時間向劉某付清股權轉讓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