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伙人經協商,將其中一人在咨詢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另兩人。協議簽訂后,接受股權的一人卻未按協議支付股份轉讓款。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日前一審判決這起股權轉讓糾紛案,判決被告楊某立即向原告劉某支付股權轉讓款7.5萬元并償付利息損失。

 

20091026,劉某、楊某等三人簽訂一份《股東轉讓協議》,約定劉某將其在咨詢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其他兩人,轉讓總金額為20萬元。雙方隨后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楊某向劉某支付了部分轉讓款后,出具一份欠條,確認欠劉某7.5萬元,承諾于20091231歸還2.5萬元,剩余5萬元于2010331前歸還。之后,劉某多次催款無果,于是訴至法院,并要求楊某除支付7.5萬元外,還要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查明事實后認為,劉某、楊某等三人所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楊某未能依照股權轉讓協議、欠條約定的時間向劉某付清股權轉讓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