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在女兒夫妻存續期間借了5000元給女婿,但是誰也沒有想到女婿與女兒離婚了,自己成了前岳父。而這前女婿對這5000元債務再三拒絕履行,無奈之下只能將前女婿起訴到了如東法院。

 

陳某的女兒陳某某1995年與張某相識,同年兩人辦理了結婚證。婚后兩人相處倒也融洽。2000年,兩人生育了一個兒子。由于張某一直在外做裝潢生意,夫妻倆聚少離多。也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兩人的感情也不免有點單薄,但是出于對家庭的責任感,兩人依然維系著這個家庭。20077月,女婿張某在北京承接了一項裝潢工程,急需資金周轉。無奈之下張某向岳父陳某提出了借款1萬元的請求。陳某幾經周轉只籌集到5000元,并將錢交給了女婿張某。在女婿提出要出具借條之時,陳某果斷地拒絕了。在陳某看來本身女兒和女婿關系就不是很好,這也是一個修補他們關系的機會,況且話說回來女婿做生意就是女兒做生意,因而也就沒有要借條。但是誰也沒有想到, 200810月,女婿就與自己的女兒鬧起了離婚,后經法院調解和好。20109月份女婿再一次提起了離婚。庭審中,女婿張某對借岳父5000元用于經營的債務并無異議,后兩人于2010年底正式離婚,張某帶著兒子生活。在女兒與女婿離婚后,陳某不斷向張某主張這5000元債務,但張某卻不斷以各種理由拒絕,甚至提出要以子女的撫育費予以抵充。無奈之下,陳某只能將自己的前女婿告上了法庭。

 

如東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陳某雖然不能提供借條證明該債務的相關事實,但是張某在與前妻的離婚訴訟中已經承認了該事實,并且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中有相關記載,足以認定該借款的事實。同時考慮到本案中當時的5000元債務屬于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張某應當承擔一半。最終法院判決張某在三日內償還原告陳某人民幣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