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員工陳某在上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由于發生事故時距離上班時間還有一個小時,酒店拒絕承認陳某系因工負傷。因不服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酒店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日前,江蘇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某系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駁回了該酒店的訴訟請求。

 

陳某系某酒店服務員,工作時間從12點至2030分。201092911時左右,陳某騎車上班途中與一輛摩托車相撞受傷,后醫院診斷其右脛骨上段骨挫傷,前交叉韌帶損傷,伴滑膜囊及關節腔明顯積液。同年108日,交警部門認定陳某在此次事故中負次要責任。20112月,陳某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61日,勞動部門認定陳某因工負傷,并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酒店以陳某發生事故的時間距離上班時間還有一個小時,不屬于上班途中受傷為由,向鹽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同年1122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工傷決定。酒店仍不服,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是履行其法定職責的行政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合理時間內經過合理路線,都屬于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雖然陳某的工作時間為12點,但其作為酒店服務員,需要提前到班做必要準備,且發生事故的地點處于陳某上班的合理路線之中,因此應當認定發生事故的時間(11時左右),在合理的上班時間段內。此外,交警部門也認定陳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因此,陳某因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勞動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將原來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的規定修改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工傷。所謂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離開用人單位回到家中或離開家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本案中,雖然陳某發生交通事故時距離其工作時間還有一個小時,但綜合考慮其工作性質、行進路線等因素,應當認定發生事故的時間在合理的上班時間段內,陳某系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此外,陳某在交通事故中僅負次要責任。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陳某因交通事故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法院駁回酒店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