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和訂,音同字不同,意義更不同。但對于法律知識一竅不通的胡某來說,沒有什么兩樣。當其被訴至法庭后,經過法官的釋法,胡某才如夢初醒。

 

被告胡某是在江蘇某農場承包土地,專門從事良種水稻的培育和生產。原告王某是從事販賣水稻種子的生意人。雙方都住在同響水縣大有鎮街上。去年夏天,王某與胡某相遇,談到水稻問題,王某想,我進水稻種子到哪兒都是進,就進還能省下路費。于是,王某和胡某談購買其培育的水稻種子,胡某想,我賣給誰都要賣。就爽快的答應了。雙方談好價格2元每斤,共5000斤。談好后,王某說:“表示誠意,我付1000元押金給你”。胡某就隨手出具1張收條,收到王某水稻款定金2000元。待到水稻成熟后,案外人李某要求2.5元每斤全部收購胡某的稻種。胡某說可以,但要留下5000斤。李某問為什么。胡某把與王某約定并收了定金的事情告訴了李某。李某說:“你傻呀,他出2元每斤,我出2.5元每斤,有錢你不會賺,你把定金退給他,不就行了嗎?”。胡某想想也對,就答應了。后來,王某來拖稻種,胡某把稻種已賣掉的情況一說,要把定金退還給王某,王某不讓,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庭。

 

響水縣法院陳家港法庭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約定定金的,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時,適用定金罰則,需雙倍返還。帶著法律條文,耐心細致的與被告胡某解釋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定金和訂金的區別,雖然是讀音相同,一字之別,但法律對他們的規定是完全不同的。面對法律的規定,想到自己也有點不厚道,憨厚的胡某接受了法官的解釋,主動和原告協調,請求原諒,保證明年雙方繼續合作。最后,雙方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