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徐州云龍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冷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0910月底被告人冷某從福建某市流竄到徐州。113,冷某持“張俊峰”的身份證,經中介公司介紹到我市某公司工作。200911514時許,冷某趁該公司劉某等人不備,拿走劉某持有的公司辦公室鑰匙,后進入公司辦公室,盜竊被害人蔣某筆記本電腦一部,盜竊被害人劉某筆記本電腦一部,共計價值人民幣5700元。案發后,贓物被追回并已發還被害人。

 

本院認為,冷某盜竊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其歸案后及庭審中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度較好,被盜物品已被追回并發還被害人,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判決。